目前,公務員、事業單位調動的條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決夫妻分居。
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分別按以下程式進行:
第一步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調動申請(個人申請的需徵得調入單位同意接收);
第二步提交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步如同意調動報州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
第四步如州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調動的辦理調檔手續;
第五步如檔案符合規定要求的辦理調動手續。
可以辦理調動的條件有:夫妻長期分居的人員,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人員如父母年邁多病或殘廢需要子女長期照料的;符合國家政策性安置或照顧的人員可以辦理調動;所在工作崗位人員富餘且所在單位同意調出的。部隊營級以上幹部隨軍家屬可以申請辦理調動,屬於人才引進人員可以辦理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