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四類案件是指:擾亂公共秩序類;妨害公共安全類;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類;妨害社會管理類。
“四類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二)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
(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四類案件是指:擾亂公共秩序類;妨害公共安全類;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類;妨害社會管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