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無工作,孩子(不滿一週)撫養權怎麼判?

離婚女方無工作,孩子(不滿一週)撫養權怎麼判?講法講理2021-06-10 14:41:43

離婚女方沒工作孩子一歲多判給誰

一般情況下,如果孩子不滿2週歲的孩子會判給女方的居多,但是如果綜合條件衡量下來,男方撫養更加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的話,也有可能判給男方。所以說,你在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儘量把有利於你的方面說出來嘛!也可以緊緊抓住法律的規定說孩子不滿2週歲的要判給你,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目前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父母雙方離婚後,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相關司法解釋對於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規定: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透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

(二)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三)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此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四)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並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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