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該如何規範地進行財產保值增值?

慈善組織該如何規範地進行財產保值增值?鄭州信貸員2019-05-28 15:58:30

慈善組織用以開展慈善活動的主要財產來源是發起人捐贈的原始財產、透過募捐獲得的財產以及透過投資等方式獲得的其他合法性財產。其中,慈善財產的投資收益是慈善組織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徑,同時也使得慈善組織能夠不單純依靠捐贈而獲得可持續發展,有利於慈善目的的實現。隨著《慈善法》的出臺,法律層面對“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而進行投資”的明確允許對眾多慈善組織起到了鼓勵的作用,但是投資必然需要面對的風險承擔依舊是眾多慈善組織的顧慮。因此“如何合法、規範地進行慈善財產的保值、增值”,將是本文提示的重點。

可用於保值、增值的慈善財產範圍

如前文所述,根據《慈善法》的明確規定,慈善組織的全部財產由以下3種財產構成:發起人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募集的財產、其他合法性財產。其中,對於為實現保值、增值而進行投資的限制有二:

第一、財產來源的限制:《慈善法》第54條明確規定,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第二、財產性質的限制:《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中規定,可用於保值、增值的財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在保值增值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什麼是限定性、非限定性資產?這個概念源於財政部統一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對“淨資產”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為限定性淨資產和非限定性淨資產等。限定性淨資產是指具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產或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使用所設定的時間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資產。其中,時間限制,要求資源只能在特定時間內或規定的日期之後使用;用途限制,要求資源用於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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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財產進行保值、增值的方式

1、基本原則:合法、安全、有效

2004年6月開始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最新出臺的《慈善法》中都未對慈善財產進行保值、增值作出具體的規定,而是以“合法、安全、有效”的抽象原則予以替代。據悉,民政部將按照《慈善法》的授權,著手研究制定“慈善組織財產保值增值投資管理”的具體辦法。但在此之前,如何理解“合法、安全、有效”?筆者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1)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2)以公益為目的;3)投資風險最小化,具體可體現為:堅持安全、穩健的投資原則,優先選擇長期投資,建設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隊重,大投資專案履行民主、完善的決策程式,以保投資的專案從前期的調研到中期的投資、管理再到後期的退出機制都是完全的;4)有具體、可期的收益。

2、四類投資方式

目前未對投資方式有明確的列舉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這說明只要是符合上述原則的投資方式,均可選擇。綜合實踐來看,主要分為四大類:1)購買金融產品:例如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差的國債、基金以及風險高、流動性較強的股票、期權等;2)物業投資:例如不動產投資等;3)慈善信託:委託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值得注意的是,慈善信託因不受企業破產等影響,信託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因而其虧損風險較小;4)股權:目前《公司法》《慈善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都未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是《慈善法》規定了“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這說明法律雖無禁止性限制但慈善組織設立公司的行為應符合章程的宗旨和規定。此中,合法和非法的邊界非常模糊,需要慈善組織謹慎而為。

綜上所述,任何符合“合法、安全、有效”原則的投資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上四種,都是可以用來實現慈善財產的保值、增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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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增值的合法操作

1、投資決策機制

根據《慈善法》第54條的規定,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重大投資方案”的確定應遵循慈善組織章程中的規定;未作規定的,應綜合投資額度、風險大小和預期收益等方面,進行科學地調研和評估。此外,召開理事會進行決策的同時,應保留會議記錄,明確理事同意、提出異議的情況、投資專案的背景、投資金額以及預期收益。

2、利益關聯迴避機制

根據《慈善法》第54條的規定,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3、利益用途限定機制

根據《慈善法》第54條規定,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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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增值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1、違法保值、增值

根據《慈善法》第14、42、99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違反本法第14條的、將不得投資的財產用於投資的、投資額度過高導致公益支出額度不足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保值、增值出現虧損

目前《慈善法》對慈善組織保值、增值出現虧損後,應由誰、如何彌補虧損以及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於,未違反條例和章程規定而造成的虧損,應視作正常風險範圍內的可預期虧損,其彌補方案有待法律法規進一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