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是美國的海外賬戶納稅法案,CRS就是由美國的FATCA轉變而來的。為什麼很多人關注FATCA,是因為CRS導致很多的國家和地區都會進行全球稅務資訊交換,也就是說你的資產現在放到國外一樣是可以被查到的。
富人本身把資產放到國外的賬戶就是為了避稅和資產轉移。那麼在crs系統下,你的錢就會被國家知道,那麼你需要做的事情有2個。第一解釋這筆錢的來源,第二是否交稅了,沒有那麼你就要交稅的。那麼為什麼很多人都關注FATCA,是因為美國承諾不加入crs,那麼很多人就想把錢放到美國賬戶,這樣就可以逃稅或者是其他的。
現在很多的富人關注的不是crs,而是在crs的情況下,怎麼進行資產處理,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來參加我們的線下交流會,會告訴你在crs系統下你需要怎麼進行處理,怎麼進行合理資產分配
CRS的提出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就是OECD(經合組織)。
但概念是來自美國的美國海外賬戶稅收遵從法(FATCA)。CRS旨在推動國與國之間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目前正循序漸進地在各國實施。
雖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範本,但發起CRS的組織OECD提倡各成員國應按照要求,簽署公民資訊交換的協議。
01
從FATCA到CRS
2008年,奧巴馬政府正式入主白宮,擺在他們面前的第一個問題是,
如何平穩度過經濟危機?
為此,奧巴馬的經濟團隊把目光對準了富豪,特別是那些逃稅的富豪。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很多富豪們的資產是遍佈全球,因為當時稅務資訊上的壁壘和各國法律的不同,很多本國的納稅人選擇透過境外的金融機構來管理資產,並將收益透過各種方式轉包出去,以逃避需要繳納的稅款。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的老大,自然富豪也是最多,也就是說,因此而流失的稅款也是最多的。
所以,美國的行動很積極。
很快,到2010年,美國率先頒佈了“FATCA”法案,也就是“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根據FATCA法案,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需要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人在其開立賬戶的資訊,否則國外金融機構接收來自於美國的付款時將被扣繳30%的懲罰性預提所得稅。
在奧巴馬政府的推動下,隨後的幾年裡,全球有100多個國家簽署了相關協議承諾履行相關義務,
包括擁有全球最嚴格銀行保密法的瑞士。
瑞士一開始並不是很情願加入,因為瑞士一直以來,引以為豪的是擁有全球最嚴格銀行保密法,透過這部法律,瑞士的銀行吸引並管理著全球眾多富豪的資產。而對他們來說,一旦進行資訊交換,則意味自斷財路。
但隨著全球範圍內對稅收透明化的壓力,瑞士銀行又不斷爆出各種因隱匿客戶資產逃避納稅義務而受罰的案件,最終在各國的壓力下,順應了時代的發展,加入稅務資訊交換。
2011年9月,瑞士首先與德國、英國、奧地利等幾個歐洲國家簽訂了雙邊性的 “魔方協定”,協定主動的提交客戶金融資訊。
2013年瑞士正式加入美國的“FATCA”協議。
“FATCA”協議初步取得成效,據訊息稱,美國從披露資訊的海外賬戶中追繳的稅款已超過100億美元。
看到這個成果,各國紛紛推動稅務資訊的積極交換,於是,一個範圍覆蓋多國,合作互助的稅務協議應運而生。
02
G20的三點改革
首先站出來的是“G20”集團,2010年,G20就委託OECD進行一系列國際稅制改革研究,希望世界各國透過簽署公約,執行資訊交換方式等完成全球稅收透明化的承諾。
總的來說,這一系列的協議主要包含以下三點:
一、BEPS行動計劃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專案),這是從實體角度改變國際稅收規則;
二、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
,這是從國際稅收監管角度出發改變原先的國際稅收合作模式;
三、金融賬戶資訊交換
,OECD釋出了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AEOI標準),它是對於金融機構在涉稅資訊交換起到的角色和義務進行進一步規範。
其中,CRS就來自AEOI標準,在這個標準下有兩個規範,一個是主管當局間協議範本“MCAA”,它是各國稅務管理當局簽署協議的範本,
而另一個就是“統一報告標準”(CRS)。
CRS對需要履行識別和申報資訊義務的金融機構,需要申報的金融賬戶類別,金融機構需要履行的盡職調查程式提出了具體標準。
標準要求各國的立法機關必須以本地法律法規的形式,將CRS落實成真正在國家內有效力的武器。
在OECD制定的標準之下,加入協議的國家之間可以交換稅務情報。
利用交換來的情報,本國國稅局就可以對自己居民的海外資產情況交稅情況瞭如指掌,這樣實際上就是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
最直接的作用是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和洗黑錢的行為。
03
中國加入CRS之路
中國第一次涉足這一概念是2014年9月。
在G20的會議上,中國承諾將實施由G20委託OECD制定的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
到了2015年12月,中國正式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加入AEOI標準;
2016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根據《管理辦法》,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
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
,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並收集賬戶相關資訊:
2017年1月1日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有關後續資訊報送的具體時間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將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資訊報送辦法。
隨著中國正式進入了 CRS的落實階段,我們可以清楚的明白國家在國際稅務改革領域,一直積極地做國際稅收規則制定的參與者、引領者。
04
常見的四個誤區
針對中國加入CRS,很多有海外資產及註冊公司的個人感覺恐懼。
其實對CRS方案的正常應對就是要明白合規是前提,CRS打擊的是非法逃稅和漏稅,只有在正確的理解CRS的概念和範疇之上,聽取專業的財稅意見,才是制定相關應對方案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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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企幫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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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非CRS簽署國家的護照,避開CRS的稅收居民身份認定。
CRS進行考察的標準之一,是必須在該國長期生活、有居住地址、有穩定的工作和社會關係。如果只是買個身份,很容易被CRS的調查暴露身份。
二、透過將資產移動到非CRS簽署國,進行避稅。
CRS是一種全球範圍內的趨勢,簽署國正在逐步增加,即使是在沒有簽署CRS的美國中,也有FATCA法案,況且美國的稅收非常高,一些如朝鮮、菲律賓等金融市場不成熟國家,雖然沒有加入CRS,但是資產在那邊的流通性極差,風險也大,保值性與增值性較差。
三、中國有重複徵稅的稅務法案,如果金融資產已經在境外繳納,那麼相應稅款可以在國內抵扣。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換句話就是,該繳納的還是得繳納。
四、就算有海外逃稅行為,但只要在國內補回相應稅款即可。
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中國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逃避繳納稅款在5萬人民幣以上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就可以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一旦定罪,外匯管理機關會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