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認定案件事實的基本依據?

刑訴法認定案件事實的基本依據?使用者21519752923492021-06-20 16:32:48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必須依事實為依據,由於人民法院審查的只是過去的事實,到底該把這個過去的事實查清到什麼程度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一直以來都有爭議。

在理論上將案件事實分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客觀事實是指案件發生的絕對的真實,有罪認定必須達到百分之百真實;法律事實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式已認定的事實,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蓋然性事實。

由於客觀情況的複雜性以及人們的認識具有侷限性等或客觀或主觀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程式採納的事實總是不能完全與客觀事實一致。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時認識的案件事實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完全的客觀事實。就法律事實來說,人民法院是否必須把每個刑事案件的法律事實都要查清呢?筆者認為對此問題要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有的案件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式一五一十的查清楚才能給被告人定罪處罰,但有些案件是沒有必要把法律事實查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