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合作意義?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合作意義?芝麻星辰2021-11-24 10:18:14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是1976年2月24日由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5國首腦侯賽因·奧恩、費·埃·馬科斯、克立·巴莫、李光耀和蘇哈托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的東南亞國家聯盟第一次首腦會議上籤訂,條約共分5章20條。

(1)《條約》的宗旨是促進締約國人民之間的永恆和睦和持久的友好與合作,這將有助於加強他們的力量、團結和更加密切的關係;(2)《條約》規定指導締約國之間關係的原則:相互尊重彼此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民族特徵和互不干涉內政;(3)“締約國要有決心和誠意防止出現爭端”,如發生爭端,“應當剋制,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應透過友好磋商加以解決;(4)締約國應“加強經濟合作”,“為此目的,應當為發展經濟和互相援助而採取適當的地區性戰略”;(5)締約國“對國際性和地區性的問題保持定期的接觸和磋商,以求協調自己的看法、行動和政策”;(6)《條約》對東南亞其他國家開放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的合作意義?6初夏2021-12-05 19:49:51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強調互不干涉內政,反對外來干涉和制裁,要求和平解決爭端,在國際事務中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

國際形勢千變萬化,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顯露於各個角落,需要各方以自己的努力和方式尋求並貢獻於穩定,減少不確定性,以確保國際大局對和平與發展的保障作用。東南亞國家互相尊重,拉近相互關係,雖然不能影響全域性,但由小及大、由少及多,也是一種重要的積極貢獻,應該得到一致讚賞和廣泛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