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規定: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型別代字、案件編號。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曆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辦法院的簡化標識,用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表示。
型別代字是案件型別的簡稱,用中文漢字表示。
案件編號是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舉例:(2016)寧0303民初78號,代表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規定:案號的基本要素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型別代字、案件編號。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曆自然年,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辦法院的簡化標識,用中文漢字、阿拉伯數字表示。
型別代字是案件型別的簡稱,用中文漢字表示。
案件編號是收案的次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舉例:(2016)寧0303民初78號,代表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紅寺堡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