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資律師事務所佔編律師的退休年齡,按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執行。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佔編律師辦理退休手續後,作為該所聘用律師的,適用第二條中“年滿70歲不再註冊”的規定。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及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聘用律師,年滿70歲不再註冊。如果律師事務所確實需要,本人身體健康並願意繼續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可被聘為顧問,不再從事執業活動。
三、為保證合夥律師事務所的穩定,促進其向高層次、規模化發展,設立合夥所時,年滿64歲的人員不得作為發起人。
一、國資律師事務所佔編律師的退休年齡,按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執行。
國資律師事務所的佔編律師辦理退休手續後,作為該所聘用律師的,適用第二條中“年滿70歲不再註冊”的規定。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以及國資律師事務所的聘用律師,年滿70歲不再註冊。如果律師事務所確實需要,本人身體健康並願意繼續在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可被聘為顧問,不再從事執業活動。
三、為保證合夥律師事務所的穩定,促進其向高層次、規模化發展,設立合夥所時,年滿64歲的人員不得作為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