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根據《機電產品採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檔案》合同規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 如運輸、保險、安裝、除錯、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定賣方應承擔的其它義務。
術語解釋
一、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專用條款與技術規格中規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1)實施或監督所供貨物的現場組裝和/或試執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裝置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執行或監督或維護或修理,但前提條件是該服務並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
5)在賣方廠家和/或在專案現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試執行、執行、維護和/或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二、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未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成協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行單價。
三、賣方應提供合同專用條款/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行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