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食品法》有強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食品法》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求採納
是的,《食品法》有強制性規定。 根據我國《食品法》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求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