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我國為以和平方式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澳門問題和臺灣問題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
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有助於維持香港與澳門的繁榮和穩定。
具有以下特點:
1。“一國兩制”。即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主體部分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前提下,為解決香港、澳門、臺灣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特別行政區,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
3。當地人管理。即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由當地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幹部到特別行政區擔任公職,亦即所謂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的省級行政區域。
具體來說,就是香港和澳門,它們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如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等,但它所享有的自治權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的,只能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主權下實施。
特別行政區是指根據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中的一個行政單位,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也不是聯邦制國家中的成員國。它和其他行政區一樣,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存在從屬關係,中央人民政府領導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服從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
特別行政區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單位,不能作出行使國家主權的行為,特別行政區的一切權力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設立的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儘管特別行政區與一般行政區一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單位
是指在中國境內,根據憲法規定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特殊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等,保持原有的特色,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制。
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設立的省級行政區域。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我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成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劃的型別之一,是指一個國家內為特別的目的,或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單位,而設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區行政機構。
我國香港和澳門是特別行政區,執行的是一國二制,它和中國內地的各省市相比有更多的權力,執行的政策更加靈活放鬆。